为进一步深化公司产品改革,提高教学质量,以典型引路、先进示范,建设一支结构合理,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,鼓励学术造诣深、教学水平高的教授、副教授积极投身本科教学,尤其是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程教学第一线,树立一批全校教师的模范,决定在我司进行“教学名师”评选工作,并制定评选办法如下:
第一章 教学名师评选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,治学严谨,为人师表,教书育人,有强烈的爱岗敬业精神,具有高尚的师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,能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,积极参加院、系、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活动,从严治教,无任何教学事故。
第二条 申报评选“教学名师”的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的专业职称,特别优秀的讲师也可破格申报。
第三条 近三年年终考核均为合格,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。
第四条 能够承担两门以上本科生必修课的主讲教学任务(公共基础课除外),教学工作量饱满,且本科课堂理论教学课时达到每年100学时以上(计划学时)。
第五条 公认教学水平、教学质量高,教学效果好,得到师生一致好评,近三年在“员工评教”中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均为良好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优秀。
第六条 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践,近三年至少有一篇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的教研论文,或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研课题,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奖励(排名前三位)。
(二)选拔条件
第七条 治学严谨,因材施教,有较高水平的科学教育理念和实践能力;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,注重教学效果,不断培养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学习能力,效果好,会熟练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、工具和手段。
第八条 能够积极发挥教学带头人的作用,认真负责地培养青年教师,措施得力,富有成效。
第九条 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、教案、教学日历、讲稿、试卷、实验和实习指导书等各类教学文档编写齐全,书写认真,质量高,有一定特色。
第十条 讲授课程能够使用国家级名优教材、国家级统编教材或特色专业自主编写的特色教材,教材内容新,编排合理,能够及时反映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。
第十一条 辅导答疑认真负责,能够定期进行集体辅导,对个别学习困难的员工能有计划地安排答疑;作业、实验和实习报告批改认真、细致、及时,对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能够集中讲解。
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各环节准备细致、扎实,指导认真、充分,员工能够得到科学、完整、严格、高质量的实践锻炼,动手能力、创新能力得到有效提高。
第十三条 教学内容能够不断推陈出新,反映学科的最新知识和发展动向,具有先进性、时代性;课程体系结构合理、整体优化、重点突出。
第十四条 积极改革考试方法,能够建立试题库,实施教考分离,考试公平、公正,员工反映效果好。
第十五条 曾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先进奖项(如三育人先进个人等),在师生员工中口碑良好,是公认的好教师。
第十六条 学术造诣高,积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,并获得一定的研究成果。
第二章 评选程序
第十七条 教学名师原则上三年评选一次,每次5名左右。上届教学名师须重新按程序申报,连续三届被评为教学名师的可终生享受荣誉和有关待遇。
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评选条件,经本人申请、填报申报表,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上报人选,签署意见。被推荐的教师应撰写一份任教期间的工作经验总结(二千字以上),并附有关成果、奖励证书等材料上报。
第十九条 评选工作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,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审查、材料校对、师生测评;听取被推荐者的公开教学课,召开评审会议;张榜公示,听取意见;最后,报学校审核批准。
第三章 表彰与奖励
第二十条 评选出的教学名师,在当年教师节前进行表彰奖励,学校专门发文,召开会议,颁发荣誉证书,并组织系列宣传活动等。
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学名师评选当年及下次评选结果公布前的岗期内,本人为教授的可上教授二岗,本人为副教授的可上副教授一岗。
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学名师评选当年及下次评选结果公布前的岗期内,本人为教授的可上教授三岗,本人为副教授的可上副教授二岗。
第二十三条 除上教授二岗的外,其他岗位教师按所上岗位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;上教授二岗的教师,认为已完成二岗考核指标当中的一项选择指标。
第二十四条 教学名师获得者在提职、晋级评选等方面优先或加分。在推荐省市优秀教师、劳动模范等人选时,同等条件下,教学名师优先。
第二十五条 教学名师所在的教学单位,在评选先进、评估检查时给予优先加分。
第四章 其它
第二十六条 教学名师有责任、有义务在任教期间指导两名以上青年教师开展教学、科研等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对教学名师的过程考核,每年一次,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,取消相应待遇。
第二十八条 有关评选教学名师条例解释权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解释。